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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0-03-13 17:00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将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本次发布的第五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贸促会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0条举措,深化细化为18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降本增效、税费减免、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4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服务事项89:进出口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适用范围:进出口纳税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征税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滞纳金减免的书面申请,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缴税的税单,以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款的证明材料。

二、《苏政“50条”》第10条: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服务事项90:支持我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适用范围: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主动指导。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1:农产品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适用范围:农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办理类型:自愿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分类管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实时调整企业分类等级,降低现场查验和监管频次。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②生产工艺及流程图,相关技术指标;③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④相关规定有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⑤企业风险分析报告。

  服务事项92: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暂免收费,以不见面办理方式为主。

    适用范围:境内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加入江苏商事法律服务qq群113552604或登陆在线申请办理。(网址申办步骤:注册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页面新增录入基本信息—选择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选择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填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责任处室:法律事务部

    具体经办单位:省贸促会、各设区市贸促会(宿迁市贸促会暂无法办理)、常熟市贸促会、张家港市贸促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或代理协议、订舱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通知或海陆空相关延期/取消通知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材料。

三、《苏政“50条”》第11条: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服务事项93:对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商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商务厅外贸处、财务处,省财政厅工贸处

经办单位:省商务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正在研究制定申报指南(请关注省商务厅官网)。

服务事项94: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模块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服务事项95: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的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收货人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商品检验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省和设区市相关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进口成套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苏政“50条”》第17条: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服务事项96: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贷款。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贷有困难的贷款主体,优化展期审批程序,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适用范围:纳入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金农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富农贷”、江苏银行“新农贷”、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益农贷”范围的贷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贷款主体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申请,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办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经办单位: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银行的业务流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97: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公积金缴费业务。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线上办理: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厅、手机APP或微信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APP办理,具体线上办理渠道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②线下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期间携带有效证件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六、《苏政“50条”》第37条: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98: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施工许可审批效率。

适用范围: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一站式申报”系统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条件报告、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七、《苏政“50条”》第44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服务事项99:组织开展新零售示范企业认定工作,2020年在全省认定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适用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零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当地商务局申报,当地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和申报企业情况择优推荐,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入围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电商处

经办单位:当地商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企业相关经营指标以及运营情况。

八、《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0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企业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服务事项101: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稽查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服务事项102: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适用范围:①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对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级药监部门

责任处室:卫生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海关卫生检疫处、口岸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一)免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特殊物品种类、用途及相关文件等信息,批准文件正本。

(二)其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根据办理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九、《苏政“50条”》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03: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如有咨询可通过12360、海关门户网站、南京海关微信公众号提出。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该服务事项为业务咨询类,暂不需要提供具体办理材料。

服务事项104: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适用范围: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②涉及境外捐赠的,需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③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号码或药监部门证明。

服务事项105: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改革。

适用范围: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具体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申报资料。

十、《苏政“50条”》第50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服务事项106: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适用范围: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025-12360;南京海关缉私局反走私举报电话:025-86640700。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南京海关缉私局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信息来源:产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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