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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4号

发布时间:2020-06-08 14:41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对《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0 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苏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主要支持动漫游戏、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门类,重点扶持以文化内容、文化创意为核心,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营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构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三)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项目;

  (五)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六)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地域传统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类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文化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四)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预算的30%。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财政及文化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文化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文化厅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

  (五)会同省文化厅做好年度扶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六)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会同省文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思路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市县项目申报和初审;

  (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当年拟扶持项目的对外公示、经费下达等;

  (七)督促并指导市县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八)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类产业发展的关联度;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文化、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强,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四)在省级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止,申报企业(单位)完整运营未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的。

  (五)实地考察时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企业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六)前3年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地区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省直单位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标及近年来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省直单位项目申报个数,其中县(市)级项目申报数须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每年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市、县(市)文化部门申报项目,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文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文化厅。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实地考察、会商、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形式审查: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项目评审: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对外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文化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下达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对已完工或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市)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企业(单位)(以奖代补项目除外)应向所在省辖市文化部门报告项目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各省辖市文化部门将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文化厅,省直项目直接报送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将全省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 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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