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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8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均对在学校设立教练员岗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或做出规定。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深化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能有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有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与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深入到省优秀运动队和各市体育部门,开展退役运动员到学校担当教练员的情况调研,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向腾博会官网:相关处室、训练单位、相关厅局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订完善。通过体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市体育部门、省相关厅局职能部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三是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2023年7月,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听取不同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五是会签印发。与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八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明确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指导思想。

  (二)适用范围,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高校可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三)岗位设置,明确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规定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5621”计划布局学校,具有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体育单招资格的高校,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教练员岗位。设有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和传统优势项目的高中,每个运动项目至少设置1个专职教练员岗位。基础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可结合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四)岗位职责,明确学校教练员的工作职责。

  (五)任职条件,规定学历和运动等级对应相应的学校。

  (六)岗位聘用,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公开招聘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学校教练员和体育教师可按规定相互转任。

  (七)保障措施,明确学校教练员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级体校教练员兼任学校教练员、担任校外体育辅导员。

  (八)组织实施,明确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分工协作,共同支持保障,形成推进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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